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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产品的分类与划分标准

在商品学上,对本材产品根据不同的机械加工程度、不同的加工方式、不同的形状和尺寸,以及不同的用途进行了品种的分类。目前,作为商品生产、流通的木材产品主要有原条、原木、锯材和人造板,有时原条和原木又被统称为圆材。

1.1.1原条

伐倒木经打枝后(有的也经过剥皮).但未经按一定尺寸横截加工造材的树干称为原条。原条是一种比较原始的产品,到具体使用时还需要根据用途不同而进行横截。国外摹本上不存在以原条形式流通的商品材。但在我国,却存在相当数量直接以原条进行交易的情况,如湖南、湖北、江西、贵州等省,因此我国也相应存在《杉原条》检验标准及《杉原条材积表》,以及一些阏叶树材原条的检验标准。

我国标准中的原条长度范围为5-35m,小原条为3-1Om。判断是否为原条主要根据两点。一是看其有没有经 过截锯造材,巳进行横截的不能被当作原条;二是看其是否符合原条的尺寸标准,如一根杉木,虽未经过锯截,但由于其材长不足5m.不符合杉原条的尺寸要求,但符合直接用原木的尺寸要求,所以不能当原条,应判为原木,之所以要对原条和原木加以判别,主要是因为它们的检量规则和材积计算公式均不一样,只有正确判定材种才能对木材产品正确检验。

1.1 2原木

原木是指由原条按一定尺寸(长级和径级)规定横截加工而成的圆形术段。原木是国际木材贸易中常见的术材产品形式。

原木按其用途或尺寸划分,可分为直接用原木、加工用原木、特级原木,小径原术、短原木等。直接用原木是指不需要经过纵锯加工而直接可用于现场建设的原木,如坑木、电杆、檩材、椽树等;加工用原木是指需经过进一步机械加工才能使用的原木·主要包括车辆制造维修材、造船材、胶合板材、体育器具材等;原木指在一些特殊需要的珍贵树种中挑选出的优良厘木,适用于建筑、装修、文物装饰等特殊用途;小径原木是指径级低于《针叶树锯切用原木尺寸、公差、分等》,GB/T 4813-1995《阔叶树锯切用原木尺寸、公差、分等》标准规定的原木,主要是径级在6 - 12cm的森林采伐剩余物或在营林中抚育间伐的幼龄树;短原本是指长级低于GB/T 143. 2-1995《针叶树锯切用原木尺寸、公差、分等》、《阏叶树锯切用原木尺寸、公差、分等》标准中有关长级规定的原木,主要指长度短于2m的圆材。

我国国标中的原木长度范围为2-lOm,长原木自10m以上,短原木为2m以下。

1.1.3锯材

锯材是指由原木经纵锯加工后而得到的具有一定断面尺寸或剖面尺寸的材种。锯材与原条、原木的不同之处在于,原条、原木的断面通常为圆形或近圆形,并未经过纵锯的剖切,保持着树木的原始断面形状和尺寸,而锯材的断面或剖面的形状和尺寸则已改变,具体视加工标准和用途而定。锯材根据用途不同又分为普通锯材、特等锯材和专用锯材。

普通锯材是指广泛用于工业、农业、建筑及其他用途的锯材,按树种不同叉分为针叶树普通锯材和阔叶树普通锯材。特等锯材是指适用于某一特殊用途的优质锯材,按树种不同分为针叶树特等锯材和阔叶树特等锯材。专用锯材是指专门用于某一项建设或某一种用途的锯材,锯材的尺寸、材质和树种均有一定的特殊要求,这类锯材主要有枕木,铁路货车锯材、载重汽车锯材、罐道木、机台木等。

1.1.4人造板

人造板是将木材(包括备类原木和枝丫材)经旋切成 单顿、锯割成小料或粉碎后,再进行拼制、胶粘、压制而成的板状木制品。常规的人造板包括胶合板、细木工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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